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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保险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8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笪某,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购买二手白色“捷达”牌轿车一辆,后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2010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与李某军、李某彬(均另案处理)预谋编造保险事故,以该车被盗为由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同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其“捷达”牌白色轿车窜至本市X区X路旁的绿野宾馆,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李某军、李某彬二人,将车辆转移。次日,被告人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车辆被盗。后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未能在三个月内追回被盗车辆。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理赔程序得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险金42894.08元。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败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单证收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支付信息表、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李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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