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
负责人苏某,该支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因不服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该行在协助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积极主动配合,相继完成了查询、冻某、扣划、追款等行为,并无过错之处,请求撤销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于2012年2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卫宁
审判员徐伟
代理审判员李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