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男。
被告罗某,女。
原告游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波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进行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游某与被告罗某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原告游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游某、游某由被告罗某抚养,原告游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主选择;
三、原告游某与被告罗某婚后共同所建的位于湖南省汝城县X组的砖混结构房屋二幢归原告游某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游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