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李某乙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7月19日在偃师市X村被宜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日被宣布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7月19日在偃师市X村被宜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日被宣布逮捕,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7月19日在偃师市X村被宜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日被宣布逮捕,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李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偃师市X村一废弃养鸡棚内开设赌场,李某甲、孟某各占赌场份额的三份,李某乙占一份,赌场以“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2011年7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抓获赌博人员五十二人,收缴赌资10748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李某乙所开设的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李某甲、孟某、李某乙所在的嵩县X村民委员会、嵩县X村民委员会、栾川县X村民委员会均愿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李某丙、李某丙、袁某某、谷某某、张某丁、李某丙、张某戊、焦某某、李某丙、赵某某、陈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武某某、孔某某、郭某某等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宜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并提供赌具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李某甲、孟某系主犯,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该三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对该三人进行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0元。

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兵

审判员张汉宗

人民陪审员梅红霞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阮依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