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紫竹院公园西院工字厅。
法定代表人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住(略)。
被告北京深蓝东方电脑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廷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春岭,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深蓝东方电脑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深蓝东方电脑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深蓝东方电脑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吕良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