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新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新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