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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新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新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新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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