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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25日,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与跨越路X路口与杨XX驾驶的x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某及乘坐摩托车的刘某受伤。经对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郑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4毫克,郑某为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杨XX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6、被告人郑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冉伟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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