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志峰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