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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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6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发群;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6日14时许,因为宅基问题,被告人段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段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段某×的鼻部打致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某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产生纠纷的根源是双方宅基地纠纷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被害人对造成本案后果有一定过错;2、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依据的材料不客观,鉴定结论存在一定问题;3、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系前后邻居,两家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1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及其双方家人因宅基地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被告人段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段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及其双方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段某×及段某×的妻子吴×、儿媳黄××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段某×及其妻子吴×、儿媳黄××对被告人段某某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相印证: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多,他在家门口的路边站着,不知谁问了一句,以前他家和段某×家打架的事情处理好了没有,他很生气就骂了一句。段某×当时在门前的路上站着,听到后就过去打他,段某×的妻子吴×和其儿媳黄××也过去打他。他用拳头和段某×三人对打了。段某×用拳头打他的脸了,他也用拳头打段某×的脸了。打有两三分钟,段某×回家拿一个棒槌打他头部,他挡了一下,他与段某×厮打时,他母亲王××及妻子郭××也上来与吴×、黄春霞厮打。具体咋打的他没有看清,后被人拉开了。同时供述,他用拳头打段某×的脸后,当时没有肿,段某×回家拿个棒槌出来,脸肿的就不像样子,鼻子流血了。

2、被害人段某×陈述,证明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他正在他家北边路口的烟摊和段某岗、孙××说话,段某某从家里出来站在他家门口骂。他儿媳黄××一出来,段某某的妻子抓住黄××的头发就打,段某某上前用脚跺黄××。他妻子吴×从家里出来上前拉架,段某某用砖头砸吴某头,把吴×砸倒了。这时他往打架的地方跑,段某某的父亲段某×一只手拿把短木柄斧头,另一只手拿把钢筋棍,要砍他,他躲开了。段某×上前拉架,段某×把斧子扔给段某某,拿着钢筋棍要打段某×。段某×一跑,段某×回来了。他正防着段某×,段某某用斧子往他脸上打了一下,打住他的左眼眶和鼻子了,段某某又用斧子砍他的头时,他一躲,斧子尖扫着他的头顶,把他的头顶划了一个口子。这时他绊倒了,段某某还要打他,他躺在地上用脚踢,段某某用斧头在他左小腿上砍了一斧子,后来他就看不清了。同时陈述,在打架过程中,他打段某某的胸脯了,和段某×基本没有接触。当时他鼻子出血,头上打个口子,脸被打肿了,腿上被砍了一斧子。

3、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她和婆婆在其楼上,听见段某某及其妻子在外边对着她家门口骂。她和婆婆吴×出门不让骂。她刚出门,段某某的妻子上前拽住她的头发抓她。她俩对打起来,段某某上前跺她,她婆婆吴×上前拉架,段某某转身从她两家门口的砖头堆上拿一块砖头朝她婆婆的后脑砸,把她婆婆砸倒在地。她婆婆在地上发抖,头上还流了血。这时她公公段某×过来,段某某从家里拿一把斧头砍她公公,段某×拿一个钢筋棍,打她公公,段某某用斧头砍到她公公的脚踝上面一点。同时证实,她的头一直疼,她的脸被段某某的老婆抓了几道印痕,她婆婆的头受伤了,她公公的腿被砍伤了,鼻子被打出血了,左眼打得肿的很高。

4、证人郭××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中午她正在屋里看电视,听到外边有吵架声,她出去后看见丈夫段某某正被其邻居段某×及其妻子吴×、儿媳黄××围着打。她急忙上去拉,还没有拉住,黄××上前拽住她的头发,吴×把她推倒了。吴×和黄××把她压在地上,用拳头往她身上乱打,把她的头发拽掉了好多,右小拇指指甲被打掉了。当时段某某正在与段某×打。她婆婆王××上前拉架,黄××上前打她婆婆,不知怎么把她婆婆的几颗牙打掉了。

5、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多,他在家门口,看到段某×的儿子段某某及其妻子在其门口面朝北骂。段某×的儿媳从屋里出来了,双方对骂,后打了起来。段某×、段某×都往那跑,打在了一起。她没有往南走,后她看见段某×拿个一尺多长的东西,段某某拿个凶器打段某×,把段某×打倒在地。她离的远,没有看见是啥凶器。段某×的妻子也倒在地上了。后来参加打架的人都倒地上了。同时证实,双方因为宅基地的事,生过几次气了。

6、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她和儿媳黄××在家里,听见段某某在她家外面骂。她和黄××出去问段某某在骂谁,段某某的妻子拽住黄××的头发,黄××也拽住了段某某妻子的头发。两人正在厮打时,段某某上去跺黄××,她上前拉架,段某某拿块砖头要砸黄××。她去护,砖头砸住她的头了。这时段某×从院子里出来,一只手拿根钢筋棍,另一只手拿把斧子,段某某接过那把斧子。这时段某×跑到跟前,段某某一拳打在段某×的脸上,段某×倒在地上,段某×躺在地上用腿踢着往后退。段某某用斧子砍,砍在段某×的腿上。后来她渐渐昏的就不知道了。同时证实,她头上被段某某用砖头砸了一下,黄××脸上被抓了几道印痕,身上被跺了好几脚。段某×被打得一脸血,腿上被段某某砍了一斧子。段某×脸上的血是段某某脸上的血溅的。

7、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他在段某×家北边十字路口和段某×、段某×说话。段某某在其门口附近骂。黄××出来回应了,后黄××和段某某的妻子厮打在一起。段某某上去打黄××,用拳打,用脚跺。吴×从家里出来护黄××,段某某用砖头砸吴×一下,段某×从家里出来拿一把斧头,段某×看见打人,就过去了。段某某和段某×打起来,当时很乱。具体咋打的他没有看清。后来段某×家里人被打倒在地上,段某某还一直骂。同时证实,段某×躺在地上,脸肿的很高,鼻子流血,往救护车上抬时,腿还在流血。吴×躺在地上,头下面流了不少血。王××也在地上躺着,谁也没有打她,她以前出过车祸。

8、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1点多,他路过段某×和段某×家门口时,看见段某×和段某×两家正在打架。当时段某×拿个斧子正往段某×腿上砍,段某某和段某×厮打,段某某当时没有拿什么东西,段某某的妻子和黄××、吴×三人正在段某×门口打,他在那停一下就走了。

9、证人梁××的证言,证明段某×是其丈夫的伯父。事发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她在家洗衣服时听见外边有人吵架。她出去后看见段某×在其家门口躺着,脸肿的很高,鼻子流血了,左腿也流血了。吴×也在地上躺着,头下面流血了,鼻子也流血了。段某某及其妻子一直在其家门口骂。

10、证人贾××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1点多,她路过段某×家门口时,看见吴×在其家门口躺着,脸上有血,头下也流血,王××在吴×门口的电线杆旁边躺着,没有看见哪流血。听说段某×的腿被斧子砍伤了,她还没有过去看,她孙子就把她拉走了。

11、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多,他在段某山家门口的路上和段某×、孙××等人说话。看见段某×的儿子叫什么“辉”在其家门口的路上骂。他正在和别人说话过程中,看见南边打起来了。他赶忙去拉架,还没有到地方,段某×拦住了他,手里还拿着东西,可能是斧子,并举起来要打他,他赶紧往北跑,没被追上。他看见南边已经乱打起来,由于离的比较远,具体咋打的他没有看清。他过去时,已经不打了,看见段某×在地上躺着,眼睛肿的很高,吴×在地上躺着,他赶紧拨打了120。

1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段某某的母亲。事发当天午饭后,她儿子段某某在其门口骂。吴×及其儿媳妇黄××出来与段某某对骂,后打了起来。她儿媳妇郭××出去后,吴×及其儿媳抓住郭××的头发打起来。她过去拉架,吴×及其儿媳把她打晕了,她起来后牙掉了。后来段某×过去参与打架,她儿子段某某与段某×对打。后来她晕了过去。

13、证人田××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中午,她到其女儿郭××家,走到郭××家门口路上,看见段某×的儿媳妇和吴×正抓住郭××的头发,她赶紧过去把郭××拉回家了。郭××的头发掉了很多,当时他就哭了。

14、证人郭某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中午她正在她家玩时,听见有人吵架。她出去后看见段某×的儿媳妇和黄××互相拽住对方的头发,她过去把她们拉开就回家了。

1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中午1点多,段某×在孙××家说话,他在北边卖鱼的地方。他儿子段某某在他家门口骂了几句,段某×听见不愿意了。段某×骂着跑过去和段某某打起来。他回家拿一个铁铳子,被别人拉住了。段某某和段某×开始用拳头对打,后来段某×回家拿一个橡胶棒,中间有铁棍,和他及段某某对打。

16、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段某×鼻骨左支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及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刑医鉴字(2011)第X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及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漯冠东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段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18、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X号、X号、X号、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及其父亲段某×、母亲王××、妻子郭××,被害人段某×的妻子吴×、媳妇黄××6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9、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

20、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某、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段某某在与被害人段某×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段某×轻伤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段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段某某的父亲段某×于2010年8月26日因与被害人段某×宅基地发生纠纷所书写的民事诉状、上蔡县X村委证明及段某×使用宅基地所交的租金收据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两家所争议的宅基地尚未确权,两家因此多次发生纠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某、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是由民间矛盾引发,且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段某某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段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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