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柳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顾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X应于2010年10月16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人民币1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万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