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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意林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1501。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被告意林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健民。

原告魏某与被告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简称意林励志公司)、意林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某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起诉称:我是职业漫画家,专业从事漫画创作,已经出版多册个人漫画集,我的漫画作品广为传播。2010年,我发现意林杂志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意林》杂志2004年7月第6页、第16页、第34页、第59页;《意林》杂志2004年8月第30页、第60页;《意林》杂志2004年9月第24页、第40页;《意林》杂志2004年10月第22页、第44页、第48页、第55页和《意林》杂志2004年11月第12页、2004年12月第29页、第54页共计使用了我创作的15幅漫画作品。并且,意林杂志社没有在杂志上为我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其中部分作品进行了改动或者配发在与作品毫不相干的文章中。经查,《意林》杂志的月发行量突破300万册,合订本每期发行量也至少在20万册。我认为,意林杂志社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自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某、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益。意林励志公司作为意林杂志社的分支机构,与意林杂志社共同实施了编辑、出版行为,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停止侵权,在《意林》、《讽刺与幽默》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8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261元、通讯费100元和快递费93元。

被告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共同答辩称:首先,《意林》杂志中确实含有魏某主张权利的漫画作品,但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是魏某,无法确认魏某与魏某系同一人。其次,魏某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律师费明显过高。因此,我方不同意魏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深圳市海天出版社出版了漫画作品集《课桌文画》和《大话校园》;2002年1月,该社又出版了漫画作品集《我不另类》和《零点阳光》。上述图书的署名为“魏某编绘”或“魏某绘”。上述四本漫画集均采取文字与漫画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一些人生哲理。

2003年7月,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漫画名人名言》一书。该书署名“绘者魏某”,从书中所附的“魏某简介”来看,该书作者与上述图书作者系同一人。该书中每幅漫画均与一则名人名言相对应。

魏某本案主张权利的15幅漫画作品分别刊载在上述五本图书中(详见附表)。

2011年3月14日,深圳市海天出版社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如下:“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我不另类》、《大话校园》、《课桌文画》、《零点阳光》,编绘作者为魏某,身份证号(略),魏某系魏某同志的笔名”。

《意林》杂志是由意林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刊物,该杂志版权页上载明“编辑出版意林杂志社”,并登载有一则“本刊启事”,其中含有如下内容:“来信请寄:北京市X区X路X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X室意林编辑部”。2010年6月8日,魏某从意林励志公司购买了2004年《意林》合订本(总第3卷),意林励志公司为此出具了一张收某。

上述《意林》合订本收某了2004年7月至12月出版的《意林》杂志。经比对,2004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和12月出版的《意林》杂志分别使用了魏某本案主张权利的15幅漫画作品,漫画均被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但原书中漫画所配的文字均被去除,部分文章的内容与漫画原来配文的主题毫无关联或存在较大差别(具体使用情况见附表),且均未显示魏某的署名。其中,列表中第二幅漫画由三个人物组成,但在《意林》杂志上仅保留了其中一个人物;列表中第三幅漫画由两个女士形象和四个男士形象构成,但在《意林》杂志上去除了其中一个女士形象,并改变了所保留女士形象的服装颜色;列表中第六幅漫画由前后、一大一小两个人物形象组成,在后的人物还有如下旁白:“同学,别跑,让我再给你开十包药”,但在《意林》杂志上仅保留了前面的人物形象。

意林杂志社的网站(网址为www.x.x.cn)显示《意林》杂志单期的发行量在125万册以上,每年出版4期合订本,每期的发行量均在20万册;并显示“投稿地址:北京市X区X路X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X室(意林杂志社收)”。

诉讼中,魏某表示《意林》杂志版权页上“本刊启事”中的地址以及意林杂志社网站上显示的投稿地址即为意林励志公司的办公地址,表明《意林》杂志系意林励志公司与意林杂志社共同编辑出版。意林励志公司与意林杂志社对此不予认可,称:《意林》杂志系意林杂志社出版,意林励志公司只是接受意林杂志社的委托发行《意林》杂志。

另查,魏某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我不另类》、《大话校园》、《课桌文画》、《零点阳光》、《漫画名人名言》,证明,《意林》杂志合订本、律师费发票、收某、(2010)京中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漫画作品集《课桌文画》、《大话校园》、《我不另类》、《零点阳光》和《漫画名人名言》上的署名情况、海天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以及图书上的作者简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图书上署名的作者“魏某”即为本案原告魏某。魏某作为上述图书中漫画的作者,依法享有其中所收某漫画的著作权。关于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对魏某系涉案漫画作者身份提出的质疑,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意林杂志社在编辑、出版的《意林》杂志中使用了魏某本案主张权利的15幅漫画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意林杂志社的上述使用行为未经魏某许可,未给魏某署名,未支付报酬,且对其中三幅作品进行了截取、改动;此外,魏某的涉案漫画均配有一定的文字,通过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作品主题,意林杂志社虽然将魏某的涉案漫画作为杂志文章配图使用,但部分文章的内容与魏某涉案漫画的主题毫无关联或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使得相关漫画脱离了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构成了对漫画主题的篡改。因此,可以认定意林杂志社侵犯了魏某对涉案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修某、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综上,魏某要求意林杂志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媒体,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意林杂志社在《意林》杂志上公开致歉即可,对魏某要求其在《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魏某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数量、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行情况、意林杂志社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魏某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确属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本院全部予以支持。

关于意林励志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魏某系从意林励志公司购买的涉案《意林》杂志,并且涉案《意林》杂志上记载的编辑出版单位为意林杂志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意林励志公司参与了涉案杂志的编辑出版,故意林励志公司仅系涉案杂志的发行方,其发行的涉案杂志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仅需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杂志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编辑、出版含有原告魏某涉案漫画作品的《意林》杂志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原告魏某涉案漫画作品的《意林》杂志的行为;

三、被告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意林》杂志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魏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意林杂志社负担);

四、被告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经济损失二万元;

五、被告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五千元;

六、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意林杂志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魏某负担800元(已交纳),由意林杂志社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霏

附表:

原告作品情况被告侵权使用情况

序号图书名称页码配文标题杂志月份页码文章标题

1

《课桌文画》

22

《四季分明》

2004年10月

44《成长路上一个难忘的故事》

2

47《“大话西游”之校园版(十一)》

2004年9月

24《认识到自己的好》

3

81

《光棍的自白》

2004年9月

40《在圣诞节说我爱你》

4

105《“大五”病症》

2004年8月

30《绊倒千里马的青草》

5

113

《计算时间》

2004年8月

60

《幸运在路上》

6

117《最容易过得课》

2004年10月

48《一只改写命运的木箱》

7

《大话校园》

137

《考试》

2004年12月

54

《适可而止》

8

《我不另类》26无题(关于人的经验)2004年12月29

《相信不相信》

9131无题(关于爱情)2004年10月22《一颗子弹的爱情信物》

10

《零点阳光》

83无题(关于时间)

2004年10月55

《生命时钟》

11

168无题(关于人与阳光)

2004年11月

12《那信,那信心》

12

《漫画名人名言》

55关于顾虑与成功的名言

2004年7月

16《克米西丁的托尼》

13

125关于人是自己主宰的名言

2004年7月

59《变成河的女人》

14

137“个性即人的命运”的名言2004年7月

34《他托起我的手臂》

15

151关于结婚像合伙关系的名言2004年7月

6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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