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0月10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八次到焦作市X区待王某车站货运站,共盗窃车上的煤炭0.8吨。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240元。现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年龄证明、抓获证明、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葛昕睿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