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洛阳奥斯卡广百影城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4月26日,到期日2011年10月26日,付款行西工联社营业部,汇票号码为(略)XXXX)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艳霞
人民陪审员:秦欢欢
人民陪审员:王昙静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