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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包某、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袁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X号。

负责人刘某乙,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X区城西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二栋X号。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4日21时,被告袁某驾驶湘J-X号中型货车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医院路段时,与由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张强驾驶的左转弯湘H-x号出租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湘H-x号出租车上乘客原告周某、包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6757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21时,被告袁某驾驶湘J-X号中型货车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医院路段时,与由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张强驾驶的左转弯湘H-x号出租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湘H-x号出租车上乘客原告周某、包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药费6099.78元,原告包某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药费2999.84元。2011年11月4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益公交直一认字(2011)第B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某与原告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张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周某、包某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12月20日,益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湘H-x车损经物价定损结论为12180元。

另查明,被告袁某所有湘J-X号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周某出事时在赫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中赔偿原告周某、包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下等损失12486元,合计赔偿两原告22486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中赔偿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损2821元;

三、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周某、包某损失8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上诉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7307元,原告周某、包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3386元,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3921元。

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包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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