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X区X路。责任人肖XX,行长。委托代理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综合管部副主任,住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院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鲤鱼江支行行长,住资兴市X路全兴林院内,一般代理。被告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被告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诉被告樊X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以被告樊XX、邵XX贷款本金已还清为由,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承担。审判长谷敏审判员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