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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奚某甲诉被告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奚某甲,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奚某乙(系原告之父),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系被告堂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茅某某(系被告姑父),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甲诉被告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某甲于2010年12月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奚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奚某甲负担。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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