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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X某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X。2011年10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X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晁X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初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晁X某其租住的本市X某C座X某内,容留吸毒人员XX(另案处理)、XXX某住,一同吸食毒品。2011年10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其租住地查获吸毒工具冰壶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X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人X某证言、被告人晁X某述及其户籍证明、检验报告、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X某留他人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X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X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彪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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