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女,32岁。
委托代表人李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向X负担。
审判员龚丽曼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