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屈某到邓州市X乡X村民丁某甲家,翻墙入院,将丁某放于室内的500元现金及两枚银戒指及一条银项链(总价值180元)盗走,销赃获款自肥。
2、2009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屈某到邓州市X镇X村王某某家,翻墙入院,将王家中的一部白色直板手机(价值80元)盗走,同时还盗走有居民身份证3张,户口本、医疗本、空白存折本等。案发后,赃物退还被害人。
3、200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屈某到邓州市X镇X村民鲁甲某红家正在修建的新房楼梯间内,将鲁的一辆自行车(价值120元)盗走,销赃获款自肥。
4、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屈某到邓州市X镇X村民鲁乙某家,将鲁存放在其家的一辆自行车和一盘抽水用的塑料管(总价值170元)盗走,销赃获款自肥。
5、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屈某到邓州市X乡某脱绒厂,翻墙入院,将该厂的两台备用电机盗走(价值780元),销赃获款自肥。
6、2009年12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屈某到邓州市X镇X村民鲁丙某家,翻墙入院,将鲁的60余斤塑料雨布及一蛇皮袋红薯(总价值120元)盗走。
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书、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证人房某某、丁某某等人证实,有各被害人陈述,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屈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雪存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兼)书记员 艏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