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初,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郭某,女,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进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谷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