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支付给王某25000元,双方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