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男,62岁。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8岁。
被执行人尚某,男,62岁。
任某、李某与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任某、李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4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00元,交纳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5日履行案件款35000元,下余部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