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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煤矿转让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某镇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煤矿转让欠款纠纷一案,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但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11年1月11日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辰溪法院对本案长期未能执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或指令异地法院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辰溪县人民法院(2005)辰法执字第X号姜某某与李某某煤矿转让欠款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由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

辰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溆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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