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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乙与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乙,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贺某丙,男,47岁。

被告黄某丁,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乙与被告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某乙负担。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序彬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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