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乙,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贺某丙,男,47岁。
被告黄某丁,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乙与被告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某乙负担。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序彬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