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某某生,汉族,湖南某某X乡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谢仁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