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县长。
第三人梁某,男,汉族,41岁,扶沟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原告杜某诉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与第三人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长张法力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邢联合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