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支行
负责人雷XX,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段XX,男,
被执行人方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5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44459.04元及诉讼费用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XX、段XX、方XX的银行存款46010.04元整。
执行员刘某钢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廖得兵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