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童云清,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
法定代表人彭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X组,住所地汉寿县X村。
负责人曾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润隆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汉寿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汉寿县X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汉寿县X村民委员会、汉寿县X组、长沙润隆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汉寿县X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1年12月2日以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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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朱某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