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36岁。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开设小胡某乐门诊,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5月25日、2010年11月19日,胡某因非法行医被郑州市X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2011年11月17日,胡某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指认诊所和药品的照片、辨认笔录、提取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X区卫生局证明、归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其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艳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泊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