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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因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某,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某,男。

武某因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5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该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1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以(2006)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胡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当时因武某下落不明,该判决对双方的婚前及婚后财产未作处理。现武某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返还其婚前财产。武某和胡某的共同财产有金城摩托车一辆、熊猫彩电一台、二层楼某一幢、简易厨房一间及大门门楼(通道)一间。二层楼某结构为:座北向南,东、西两端上、下各一大间,一层中间三间的南半部分为客某,北半部分为通往二楼某楼某;二层中间南半部分为露天阳台,北半部分为通往二楼某屋及阳台的通道。一层楼某间西端有一小间住室。武某婚前财产有餐桌、八某、写字台、大床各一张,椅子四把、被子四条、床单六条。武某在开封县X组有责任田1.6亩,一直由胡某耕种。自2006年至2011年武某的责任田应得种粮补贴622.97元。庭审中武某放弃分割潜水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武某与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双方共同所有。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庭审中武某主张摩托车归其所有,彩电归胡某所有,胡某同意此分割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大门门楼某共同通道,不应分割,应由双方共同使用为宜。对于共有的楼某,武某主张要东端房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房屋结构,一审法院酌定该楼某东端的上、下两间及院内东边的简易厨房一间归武某所有,楼某西端的上、下两间及一层楼某西端的住室一间归胡某所有,客某、楼某、通道及二层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武某的婚前财产已共同使用多年,部分消耗和损坏是事实,庭审中胡某辩称除被子和床单外其余财产均存在,并同意返还,对此辩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武某的婚前财产除被子、床单外均归武某所有。胡某耕种武某的1.6亩耕地应返还给武某,但该耕地系武某自己放弃耕种,对其主张的自2006年至2011年期间的种粮补贴和土地收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胡某反诉要求武某返还4间门面房,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门面房系其出资所建,且武某对此不予认可,故胡某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某和胡某共同财产中的摩托车一辆、二层楼某东端上、下各一间住室及院内东边简易厨房一间归武某所有,彩电一台、二层楼某西端上、下各一间住室及一层楼某间西端小住室一间归胡某所有,大门门楼、楼某一层客某、楼某、通道、二层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二、武某的婚前财产:餐桌、八某、写字台、大床各一张,椅子四把,归武某所有,上述财产及武某的1.6亩耕地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由胡某返还给武某;三、驳回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胡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875元,武某和胡某各承担937.5元,反诉费830元,由胡某承担。

宣判后武某不服提出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双方共用大门门楼、客某、楼某、通道及阳台多有不便,请求改判双方共有房屋的东半部整体归武某所有;2、要求判令对方给付武某1.6亩耕地2006年至2011年的种粮补贴622.97元及种地的收益6000元。

胡某辩称:1、双方共有的楼某自己要一半,东半部或者西半部均可,但西半部无法另行安装楼某;2、武某一走数年,其既要挣钱养家,还要抚养三个女儿,武某要求的1.6亩耕地已交予其本人耕种,2006年至2011年间的种粮补贴及地上收益均已用于抚养孩子,现没有剩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大部分已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了分割,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楼某和种地收益及补贴,一审法院业已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分割。由于双方共有房屋设计的缘故,屋内楼某位于一楼某某北半部,如果从中间分割,双方均无法正常使用,故一审法院判令该房屋大门门楼、一层客某、楼某、通道及二层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并无不当,武某要求从中间分割用墙垒住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武某要求的种地收益及补贴,因其几年来主动放弃耕种,且胡某称该种粮补贴及土地的收益均用于抚养三个女儿,故武某的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亦不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马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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