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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8月9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强制戒毒3个月;2005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7年9月28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200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麦某在渑池县1路公交车上,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开被害人王某布包,盗走其钱包一个,内装现金900余元、超市购物充值卡1张(卡内余额234、9元)、医保卡1张、农行卡5张和身份证1张。后麦某将盗得现金挥霍,其他物品遗弃。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视听光盘,被告人麦某被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审判员赵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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