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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8日所作(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牛某甲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某田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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