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8日所作(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牛某甲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某田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