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原审原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某、李某、刘某丙、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