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夏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0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1年11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传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汝南永牌三轮汽车沿君二线至确山县X村X路从南向北行驶至沈庄路口不远处时,孙某驾驶无号牌洛阳18四轮拖拉机从竹沟镇后里河沈庄路口处从西向东驶入公路后往左转弯向北行驶,夏某某为避让四轮拖拉机而减速并向左紧急避让时三轮汽车向右自己侧翻,致三轮汽车乘坐人詹××当场死亡、夏某×、夏某×等多人受伤。在此事故中夏某某负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夏某×、夏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夏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制动不良的汝南永牌三轮汽车沿君二线至确山县X村X路从南向北行驶至沈庄路口不远处时,孙某驾驶无号牌洛阳18四轮拖拉机从沈庄路口处从西向东驶入公路后往左转弯向北行驶,夏某某为避让四轮拖拉机而减速并向左紧急避让时三轮汽车向右侧翻,致三轮汽车乘坐人其婶詹××(殁年81岁)当场死亡,夏某×、夏某×等多人受伤。在孙某报警后,夏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系亲属关系,被害方对被告人夏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证实:2011年10月29日上午,我驾驶我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带斗拉一车玉米子去我庄上的蓄水池晒玉米,由西向东行驶到君二线至后里河村X村X路由南向北行驶一段距离后,我听到嘭的一声响,我就刹车站那回头往后看看,我看到有一辆三轮车车头朝西两轮朝南侧翻在路口,三轮车上坐的几个人都甩在地上了,有几个人站起来了有几个人在地上蹲着,还有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年妇女在地上躺着,我想着没啥事我就开车走了。过了五六分钟,我把玉米卸了之后开车回来看到那个躺着的老头已经坐起来了,那个老年妇女还在地上躺着,我村里诊所的医生在给那个老头包扎。我过来后,那个三轮车司机说我的四轮车斗子挑着他的三轮车头了,我一听他说这话我就不愿意了,然后我就报警了。

2、证人夏某×证实:2011年10月29日上午七八点的时候,我和我们村的詹××夫妇还有我们几个亲戚一起坐着夏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从夏某去竹沟看戏,当我们乘坐夏某某的三轮车沿后里河村村通由南向北行驶到后里河冷庄的时候,我看到北面有辆四轮准备由西向东上村X路,四轮车的车头刚刚向北拐过去,我们的三轮车就到四轮车的跟前了,眼看三轮车左面的车斗就要碰到四轮车右面的车斗了,这时候三轮车突然向右猛扭了一下把,然后我们的三轮车就翻车了。后面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是为了避让四轮拖拉机才翻车的,两辆车没有接触。

3、证人夏某×证实:2011年10月29日上午十点多钟,我和老伴詹××及我庄的邓××、陈××、夏某×等人乘坐我侄子夏某某开的把式三轮车从庄里到竹沟镇X街看戏。我们几个人都坐着车斗内,当时我面朝后。当走到冷庄处时,我们坐的三轮车翻车了,我们都受伤了,我老伴当时就没气不中了。我不知道当时是咋翻车的,事后听说当时有一辆四轮车从冷庄处从西向东上水泥路,夏某某躲车时翻的。

4、证人邓××、陈××证实内容与前三名证人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夏某×证实:我母亲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我们与夏某某方达成协议,我们双方是亲戚,夏某某从小由我父亲抚养大,我们不要求追究夏某某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6、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1年10月29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我开着自己家的农用三轮车带着邓××、陈××、夏某、夏某×、詹××、夏某×共七个人准备到竹沟街看戏。走到沈庄路X路口十多米远时,一个男的开着一辆四轮拖拉机后带着车斗从路X路口处上村X路,我赶紧刹车减速,但是因为刹车不好刹不住车,我赶紧往左打方向避让,结果方向打得太猛,我车向右侧翻,车斗内坐的人都被甩下车,我婶詹××当场就死了,其他几个人都受伤了,我没有受伤。我车翻了后,四轮车停下了。开四轮车的是个老头,我不认识。我没有让他走,他报的警,我就在现场等着交警来处理。我没有办理驾驶证,车也没有挂牌,因为跑得快,刹车不太好,没刹住车,所以就翻车了。出事时,我的车与那辆四轮拖拉机没有接触。我婶家里人没有要求赔偿,我给我婶买了一副棺材。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了发生事故现场的情况及尸检的情况。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夏某某没有办理驾驶证。

9、确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出具的报案证明证实:2011年10月29日11时02分,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孙某((略))报警称,在竹沟镇X村X路上,一辆大三轮车翻到沟里,有人被砸伤。

10、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尸检)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詹××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

11、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汝南永牌把式机动三轮车转向正常,制动不良,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

12、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交认定(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3、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儿子夏某良与被害人詹××的丈夫夏某×、女儿夏某×、女婿王遂坡于2011年11月8日达成协议。因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婶侄关系,被害方对被告人夏某某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夏某某刑事责任,并不要求经济赔偿。

1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

15、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2011年10月29日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夏某某在现场等候,主动到案,并于当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拘留。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后被害方对被告人夏某某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夏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闵望安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