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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光国,(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略)。

原告谭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方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0日举办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谭某,199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缺乏沟通,从不与我交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们还是相亲相爱的,已经共同生活十多年了,缺乏夫妻生活并非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0日举办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谭某,199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方亮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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