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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XX与被告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万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镇XXX路X号附X号X-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殷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区)XX镇X村XXX号附X号,现住重庆市X区)XX镇XXX路X号附X号X-X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万XX与被告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某,婚后生育女儿殷XX。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长期闹矛盾、发生争吵。因被告拒绝承担家庭责任,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由原告支撑,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殷XX辩称(通过询问笔录),原、被告感情不错,自己打工每次回家都交给家里500元钱,履行了家庭责任。近年来原告因有了外遇而提出离婚,为了给子女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不久即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某(原告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殷XX。之后双方共同修建座落于重庆市X区)XX镇X村XX社的房屋一套。被告于2010年10月起到重庆打工,每年回家三、四次。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渐生隔阂,原告遂起诉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某、子女户口页、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十余年的家庭生活中能够共同持家、抚养子女,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渐生纠纷,但其原因为一方外出打工致夫妻之间沟通不足,只要双方以子女的成长为重,坦诚沟通,同时加强信任、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称原告有外遇,因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万XX要求与殷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万XX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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