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益阳大道X号益阳时代广场X栋。
负责人徐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余鹏程,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阎某、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8月20日13时57分许,益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何镇驾驶湘H-24016重型厢式货车经长张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至宁乡X区X路段时,与南半幅封闭施工区内护栏和长沙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相撞并侧翻,造成何镇及乘车人徐某湘死亡。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1048.5元。
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三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13时57分许,益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何镇驾驶湘H-24016重型厢式货车经长张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至宁乡X区X路段时,与南半幅封闭施工区内护栏和长沙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相撞并侧翻,造成何镇及乘车人徐某湘死亡。湖南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长常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徐某湘不负责任。
另查明,何镇驾驶湘H-24016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阎某、徐某甲、徐某乙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21600元;
二、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阎某、徐某甲、徐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虹
审判员姜静
人民陪审员张介兵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