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某乙(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某丙,(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甲某、周某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周某甲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全解军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