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玖伍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莹,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亮,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长沙玖伍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2月25日,本院收到上诉人长沙玖伍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长沙玖伍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玖伍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长沙玖伍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