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谭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上诉人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志宇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静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