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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谭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上诉人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志宇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静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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