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
法定监护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系赵某之父,住株洲县X村。
法定监护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系赵某之母,住株洲县X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X村X组。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