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
被告:晁某,男。
原告程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6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刚认识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三个孩子,长女晁某某,现已十三岁,次女晁某某,现已六岁,长子晁某某,现已四岁。被告自2008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我独自一人带孩子,还要干活挣钱养家,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晁某离婚,但离婚不离家,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三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家庭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晁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和被告晁某于1996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7年2月1日在临颍县X镇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晁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晁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子晁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生子女现在都随原告程某一起生活。被告晁某自2008年2月份起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
另查明:原告程某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1.3亩。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互尽义务,互相扶持,而被告晁某在婚生子晁某某刚出生不到一年便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既不履行夫妻义务,又不尽为人父的责任。现被告晁某下落不明已长达三年有余,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晁某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晁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均无法查明,故对原、被告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暂不予处理。因被告晁某至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双方的个人及共同财产均由原告程某暂时代为保管;婚生子晁某某、婚生女晁某某、晁某某暂由原告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被告晁某有下落后对财产及子女问题可另行主张或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和被告晁某离婚。
二、婚生子晁某某、婚生女晁某某、晁某某暂由原告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被告晁某有下落后可另行主张或协商处理。
三、依法保护原告程某在被告处享有1.3亩责任田的经营管理及收益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颍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尼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