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年4月9日上午9时40分
地点:株洲市淦田法庭办公室
审判员:盛文武
书记员:谢燕
双方当事人: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双方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