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与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2009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分五次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