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朱某离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某已于2011年8月2日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0年6月—2011年6月孩子王某森抚养费1200元及本案诉讼费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