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分别又于2000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2001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三次共计借款7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0660元,共计17166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乙辩称:借原告款是事实,但被告已经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某现金伍万元整利息月息壹分刘某乙99年8月X号”;2000年9月10日、2001年9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元、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某现金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