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女。
许某与赵某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许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侵占被申请人承包地失实;原审办案程序违法,采信证据错误;原审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人民币2O40元无任何事实依据和赔偿依据;现阜蒙县X镇人民政府已通知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撤销了原作为主要证据的“处理决定书”,并已通知送达双方,故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综上,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被申请人赵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许某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但其基本的申请再审事由为作为原审判决依据的处理决定书已经被撤销。经审查,旧庙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处理决定书在交代当事人权利等方面存在不妥之处。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书”,该通知虽决定撤销处理决定书,但其原因为交代当事人权利方面的程序原因,而非对该处理决定书实体内容的修改,申请再审人许某可在镇政府处理决定书实体内容确定变更生效后再申请再审。
综上,申请再审人许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文生
代理审判员黄某学
代理审判员刘宾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