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新沂营销部。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新沂营销部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宋某某人民币5000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新沂营销部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冯昭玖
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