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2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与被告邓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袁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邹某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如逾期未付则由被告邓某、袁某赔偿原告邹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元。原告邹某承担497.5元,被告邓某、袁某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