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何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谢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相识恋爱,同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3日婚生女孩谢某,2011年10月5日婚生女孩谢某。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岳家桥镇X组下层三间上层两间的楼房X栋,电视机1台、冰箱一个,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谢某、谢某随原告何某生活,不要求被告谢某承担抚养费;被告谢某有探视婚生女孩谢某、谢某的权利,原告何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岳家桥镇X组下层三间上层两间的楼房X栋,电视机1台、冰箱一个归原告何某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胜强